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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以人为本理念,构建和谐机关,规范慰问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和安徽省总工会皖工发﹝2018﹞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慰问对象
(一)因病住院治疗的:本机关工作人员;本机关离退休人员;本机关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二)因病在池州市区住院治疗的:不驻会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区人大负责人;在池的重症病的全国、省、市人大代表;
(三)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去世的机关工作人员;去世的在池的全国、省、市人大代表的亲属;
(四)工会会员传统节日(即春节、端午节和中秋节)慰问;
(五)工会会员生日慰问;
(六)工会会员的结婚、符合政策的生育慰问;
(七)工会会员退休离岗慰问;
(八)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慰问;
(九)其他符合政策的慰问:
1.离退休职工的春节慰问;
2.专项活动(如“七一”“八一”)开展的困难职工慰问;
3.机关联系村和社区的困难群众慰问;
4.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慰问。
二、慰问标准
(一)慰问因病住院的人员:一般病的慰问金600元;重症病的慰问金800元;特别严重疾病(癌症)的慰问金1000元。
(二)慰问市人大常委会不驻会组成人员、县区人大负责人和在池的重症病的全国、省、市人大代表的慰问金600元;去世的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三)慰问工会会员去世,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慰问金;慰问亲属去世的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慰问金1000元。
(四)工会会员传统节日(即春节、端午节和中秋节)慰问金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可发放实物或货物领取劵,不可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五)工会会员生日慰问每人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或蛋糕店的蛋糕劵;
(六)工会会员的结婚、符合政策的生育慰问不超过600元;
(七)工会会员退休离岗慰问,可召开座谈会欢送,同时可发放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八)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
(九)其他符合政策的慰问:
1.离退休职工的春节慰问根据市里统一安排执行;
2.专项活动(如“七一”“八一”)开展的困难职工慰问依据有关文件执行;
3.机关联系村和社区的困难群众慰问依据有关文件执行;
4.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慰问按文件规定执行。
三、慰问方法
(一)慰问由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统一安排。
(二)被慰问对象每次住院只安排一次慰问。
(三)慰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池州市区住院的县区人大负责人,由常委会领导牵头慰问,相关委、室和办公室领导陪同。
(四)慰问本机关离退休人员、本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由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负责人牵头慰问。
(五)慰问全国、省、市人大代表的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提出,经费从代表经费中列支。
四、其他
(一)超范围的特殊情况慰问,另行研究,必须经常委会领导批准。
(二)执行中,如中央、省、市出台统一慰问规定的,再作修定。
(三)机关聘请的工作人员慰问参照本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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