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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作风建设,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省直机关效能建设的若干意见》(皖发〔2009〕3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参照《池州市直机关效能问责办法(试行)》做法,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作风效能建设规章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能,依照本办法进行效能问责。
第三条 机关借调人员、挂职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作风效能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予以效能问责:
(一)在执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中心工作中,执行不力,敷衍塞责,贻误工作的;
(二)不履行岗位职责,或者推诿扯皮,拖延刁难,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遵守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擅自处理,致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未履行离岗告知而擅自离岗,或者经常迟到、早退,或者在工作时间上网炒股、购物、聊天、看影视剧、玩电脑游戏的被省市暗访通报的;
(五)值班期间未在岗在位导致市委通报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机关作风效能制度规定,应予效能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 在机关效能建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该委(室)以及相关领导的效能责任:
(一)未按要求组织委室工作人员对有关效能建设制度进行专题学习,或者执行效能规章制度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市直效能相关规定,工作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上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交办、转办的事项拖延推诿,对出现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或接到整改任务超过1个月未落实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七条 效能问责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书面告诫;
(三)通报批评;
(四)停职检查;
(五)调离岗位。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应予效能问责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书面告诫、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
各委(室)工作人员有应予以效能问责的情形,给予责任委(室)通报批评,同时责令有关领导、责任人作书面检查。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九条 问责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秘书长或秘书长、室主任会议批准对问责事项进行受理、立项;
(二)调查核实,收集证据;
(三)形成调查报告,提出问责建议;
(四)秘书长、室主任会议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条 机关发现有下列问责情形的线索,应当启动效能问责调查程序:
(一)上级机关或上级领导有关问责的指示、批示;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实名投诉、检举、控告;
(三)新闻媒体曝光的有关问责事项;
(四)明查暗访等其他渠道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线索受理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立项决定书或不予立项决定书,并向有关方面反馈。
第十二条 问责调查由机关调查组对问责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要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问责调查一般应在立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三条 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效能问责决定书》应写明被问责对象的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生效时间、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第十四条 被问责对象不服问责决定,可以在收到《效能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受理申诉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年度内受到效能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同时,机关工作人员受到作风和效能问责情况,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考察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回避、廉洁从政等有关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其它未尽事宜按《池州市直机关效能问责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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