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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机关国内出差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并参照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市财政局《池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出差审批制度,公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审批,或经秘书长授权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三条 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加强差旅费预算管理。外出考察学习调研等活动,由外出考察的部门拿出方案和预算,报经分管的常委会副主任审签。出差应轻车简从,注重实际效果,不增加基层负担。
第四条 出差前须按规定填写出差(出车)审批单,签批完成后交办公室行政科备案;驾驶员出车审批单,由行政科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 按照同一批次出差一次审批的原则,二人以上共同出差的,由随行人员或驾驶员填写出差(出车)审批单。
第六条 所有出差或出车,中途变更行程计划的,须按程序告知审批人。
第七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交通、伙食补助标准按《池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刷卡结账。
第八条 报销时须提供出差(出车)审批单、交通工具乘坐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等活动的,还应提供相关文件、通知和领导批示。
第九条 同批次出差人员的差旅费由随行人员或驾驶员一次性填报,所有领取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的出差人员必须在报销单据上签字,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详见《池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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