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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机关的财务行为,加强机关经费和财产的管理,确保机关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会计法和财经纪律的要求,本着勤俭节约、合理开支的原则,结合市人大机关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财务在常委会主任和秘书长的直接领导下,由办公室对机关财务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收支。办公室设会计1名,负责日常账务处理和财务初审工作;设出纳1名,负责印章保管和日常经费报销。经费报销由会计和行政科长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批。非特殊情况,费用结算一般通过转账和公务卡进行。
(二)专项经费专款专用,无预算不得支出,支出要符合规定用途,报销时须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由常委会组织的有关委室具体承办的会议及考察、调研等活动,由承办委室事先编制预算报办公室审核,经常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安排经费。非常委会组织的工作考察的开支自行解决,一般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须经常委会主任批准方可报销。
(四)正常出差报销和一次支出在5000元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按程序直接批报;一次支出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内的,事前应征得秘书长同意;一次支出在1万元以上的,事前应经秘书长、室主任会议研究同意;一次开支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须经人大常委会主任同意后,方可报销。
(五)报销的票据必须正规、合法、手续齐全并注明事由。
(六)票据报销要及时,一事一报,前不清,后不报。
(七)报销票据由经办人员或证明人签字,行政科长与财务经办员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批(需经会议研究和领导同意的,必须经过研究和领导同意)后方可报销;涉及审批人的报销票据须经秘书长审签。
(八)机关财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按章办事。做到帐、证、表相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九)财务公开工作按现行规定执行。集中统一的“三公经费”等公开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公布,内部公开由办公室向秘书长、室主任会议汇报后,年底向职工通报。
其他费用支出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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