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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劳动合同工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凯发k8国际真人娱乐

发布时间:2018-12-06 16:25 作者:admin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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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加强对机关劳动合同工的规范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劳动合同工的使用必须依据本单位人员编制情况和工作需要,严格控制使用人数。

三、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续签。

四、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并需到劳动部门办理鉴证备案手续。

五、招收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劳动服务意识;

(二)身体健康(经市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三)符合国家有关劳动者年龄的规定;

(四)坚持公开招聘、人岗相适、择优录用的用人原则。

六、经用人单位和劳动合同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逾期不予答复的可视为对方同意。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七、劳动合同工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人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予以说明。

八、劳动合同工的待遇,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合同中未明确的,按有关规定和会议精神执行。

九、单位应对劳动合同工加强管理,注重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十、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行,如国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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