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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4日池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
第一届妇委会第四次妇女全体会议通过)
为加强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妇委会的组织建设,使机关的妇女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妇女联合会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本机关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一条 在机关党组的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二条 团结引导妇女同志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文化素质,艰苦奋斗,团结协作,爱岗敬业,认真学习、廉洁自律,积极参加“巾帼建功”“文明示范岗”“五好家庭”和“三八”红旗手等各种争创活动,促进本单位“两个文明”建设。
第三条 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参加本机关的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做好妇女同志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她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推动并参与有关妇女发展政策的制定落实,反映她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四条 宣传贯彻上级妇女代表大会精神,围绕机关工作中心开展妇女工作。
第五条 宣传、表彰妇女先进典型,向机关党组织和上级妇联推荐优秀妇女人才。
第六条 关心妇女的业余生活,因地制宜地开展有利于妇女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配合机关工会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完成常委会领导、机关党组织和上级妇女组织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本规则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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