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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提高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条例》和中央、省市委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信访受理形式和遵循的原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信访人)采用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网络、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人大常委会及机关反映的各类信访问题。
(二)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是指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综合办事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其职责范围内信访事项的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部门)负责信访事项接待登记、转送交办、催办督办等日常工作。
(三)信访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为党分忧,为民解难;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3.依法分类处理,法定途径优先;
4.公开透明,规范高效,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信访事项接待登记
(四)信访人向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机关信访部门应做好接收、接待及登记等基础性工作。
(五)信访人直接向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综合办事机构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由其自行登记受理并答复信访人;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转送机关信访部门登记处理。
(六)信访部门在办信、接访工作中,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予支持和配合。
(七)信访工作人员应认真阅读群众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在准确把握信访人诉求之后,及时将信访事项进行登记,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三、信访事项分类处理
(八)信访部门将信访事项登记后,按下列方式分类处理:
1.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予以受理并进行相关研究处理;
2.属于党政部门、司法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送或交办;
3.不具备受理和转送、交办条件的信访事项,来信做存信处理,来访做接谈处理。
(九)以下信访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予以受理:
1.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制定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对市、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加强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以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监督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3.对市、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4.对市、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人事任免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对其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5.对市、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对其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控告;
6.其他依法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
(十)信访部门对依法受理的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的信访事项,提出拟办意见,报经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在7个工作日内,转送相关工作机构办理。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对自行受理或相关信访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在60日内办结并答复信访人,同时抄送相关信访部门。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之信访人延期的理由。
(十一)以下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在登记后7日内,向有关部门转送或交办:
1.属于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处理的行政信访事项,向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转送或交办。
2.属于市级政法机关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对来访者热情接待登记,耐心宣传政策法律,引导其向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来信及时登记,转送政法机关处理。
3.属于县(区)“一府一委两院”处理的信访事项,以来访形式提出的,引导其向县(区)“一府一委两院”反映问题;以来信形式提出的,向县(区)人大常委会转送或交办。
4.属于检举、控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且线索具体的信访事项,转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5.其他信访事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转送或交办。
(十二)对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应告知信访人办理的去向,并明确由处理机关答复信访人。
(十三)以下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只登记,不受理、不交办:
1.信访人越级来访的;
2.相关职能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
3.信访事项已经行政或司法机关依法终结的;
4.其他不具备受理和交办条件的情形。
四、信访事项交办
(十四)以下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应向有关部门交办:
1.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项;
2.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要求交办的信访事项;
3.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本人反映或代为他人反映的信访事项;
4.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信访事项;
5.重大集体访、异常访涉及的信访事项;
6.其他应该交办的信访事项。
(十五)信访事项交办采取单件专函交办和多件清单交办两种方式。具体采取何种方式,根据信访事项性质、社会影响、涉及人数、紧急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后确定。
(十六)单件专函交办的信访事项,由信访部门起草文稿交办,其中重点疑难信访件需经常委会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交办;多件清单交办的信访事项,由信访部门打印清单后交办。
五、信访事项回报与结案
(十七)对交办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应要求承办单位按期回报办理结果:单件专函交办件,应在2个月内回报办理结果;多件清单交办件,应在5个月内回报办理结果。
对承办单位以情况复杂等理由申请延期办理的,信访部门应认真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延期办理的决定。对同意延期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在办结后回报最终办理结果。
(十八)在收到承办单位办理情况回报后,信访部门应认真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结案的初步意见。专函交办件报分管负责人同意后,作出结案或不予结案的结论;清单交办件由信访部门作出结案或不予结案的结论。
(十九)以下情形,作出结案处理的结论:
1.信访人诉求合理,已按相关法律和政策解决到位的;
2.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已被采纳的;
3.信访人诉求合理,但暂时不具备解决条件,已与信访人沟通解释,信访人表示理解支持的;
4.信访诉求无理,已对信访人进行政策宣传、法律解释、思想疏导、批评教育的;
5.信访人反映的情况,经核查不实的;
6.按规定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二十)以下情形,不予结案:
1.信访事项处理不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
2.信访人诉求合理,且具备解决条件,但尚未解决的;
3.承办单位敷衍塞责,消极应付的;
4.承办单位未向信访人反馈办理结果的;
5.按规定不予结案的其他情形。
对不予结案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应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并提出办结时限。
(二十一)对本规定第十四条前三项情形的信访交办件,信访部门在作出结案处理后,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向交办单位或个人报告、反馈。
(二十二)信访部门应将信访交办件的办理结果和结案意见等相关案卷及时整理、归档。
六、信访事项督办
(二十三)对不予结案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应予督办。
(二十四)督办主要采取电话催办、发函催办、听取汇报、调研督查、会商、协调、听证等方式。
(二十五)对涉及多个地区和部门、情况复杂、影响较大的信访事项,在报经常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一府一委两院”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督办,必要时提请常委会组成人员领衔督办。
(二十六)信访部门应与“一府一委两院”信访部门建立联系制度,交流情况,加强协调,强化督办,抓好落实。
七、信访信息搜集研判和调研分析
(二十七)信访部门应加强信访信息搜集研判,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集体访、异常访等信访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并通报有关部门,提前做好矛盾化解和稳控工作。
(二十八)信访部门应适时对信访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准确把握信访动态和信访热点难点问题,找准症结,分析成因,提出建议,送常委会领导和相关部门参阅;对群众信访反映集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为常委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建议。
八、信访工作纪律
(二十九)信访工作人员应强化规矩和纪律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办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透漏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单位;不得接受信访人的宴请或馈赠;不得违反工作程序,越权办理信访事项;不得将信访信息擅自向社会媒体发布;不得丢失、隐匿或擅自销毁信访材料。违者,经查实后,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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