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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5日池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会
第二届工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机关工会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维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工会职责
第一条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履行工会职责,在机关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发挥好党的助手作用,积极完成常委会领导和机关党组交办的工作。
第二条 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履行维护、教育、参与职能,从增强职工身心健康、陶冶职工情操出发,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和文体活动,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活力,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之家”。
第三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群众路线,代表会员的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发挥工会联系党组织和广大干部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抓好工会委员的管理工作,做到组织健全,任务明确。
第五条 按照上级组织的规定标准,办好职工福利,做好职工走访慰问、困难职工生活补助等工作,协助和督促组织好职工的短休和休假活动,参与调解劳动争议。
第六条 认真积极完成上级组织部署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工会会员
第七条 凡本机关在职在编公务员、工勤人员、聘用人员,均为本机关工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依法享有并履行工会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工会委员会
第九条 新一届机关工会委员会由上一届工会委员会酝酿产生候选人,报本机关党组研究,由全体工会成员对候选人实行投票选举,并将选举结果分别报机关党组审定和同级总工会批准产生。设工会主席1名,副主席1名,经审委员(兼文体委员)1名,组织委员(兼宣传委员)1名,女工委员1名。
第十条 工会委员会基本工作准则和要求:
1.重大问题由委员集体讨论决定,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
2.坚持群众路线,依靠群众开展工作;
3.坚持正常思想教育同群众自我教育相结合;
4.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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