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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休假待遇。
工作人员因故请假的,所在委、室应当根据工作情况和工作人员实际需要,加强审批管理,妥善予以安排。
第二章 假期种类及期限
第四条 年假及纪念日假。
(一)全体工作人员假(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二)部分工作人员假(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
上述假日具体安排以国务院办公厅当年放假通知和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五条 事假。
工作人员因本人或者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应当向所在委室请假,由所在委室根据工作情况和本人实际需要确定假期期限。全年事假一般不超过3个月,对有特殊情况的,经常委会主任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第六条 病假。
工作人员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申请病假。
第七条 婚假。
工作人员婚假一般为3天。配偶在外地并在外地结婚的,可酌情给予往返路程假。
第八条 产假。
职工产假和相关护理假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丧假。
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及子女)死亡的,假期一般为3天。死亡亲属在外地的,可酌情给予往返路程假。
第十条 探亲假。
职工探亲假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带薪年休假。
(一)连续工作时间满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1.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工作年限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当年已享受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四)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但每年最多安排两次,不跨年度安排。
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假期间待遇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均应填写《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第十三条 请假、休假审批程序。
(一)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请假,需经常委会主任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专职委员请假,需经常委会秘书长批准;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综合办事机构副职和其他副县级干部请假,需经委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向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秘书长报告。
(二)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由委室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超过3天的,需委室主要负责人同意,报秘书长审批后,送办公室人事科备案。
(三)其它干部职工请假不超过3天的,经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负责人审批;请假超过3天的,经分管负责人同意,由委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后,送人事科备案。
第十四条 病假、产假的审批条件。
申请休病假的,应当持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或者经其核准的诊断证明,向所在处室单位提出申请。
女职工申请休产假的,由机关妇工委和人事科联合核定假期期限,报秘书长审批;机关男性工作人员申请产假陪护的,应持女方所在单位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机关妇工委和人事科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假期结束返回单位工作后,应当及时到人事科签字销假备案。
第十六条 除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外,工作人员请假应当提前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因特殊情况无法提前申请的,应当及时补办请假手续。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又未及时补办请假手续的,按按《公务员法》、《劳动法》和《池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效能问责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假期期限和待遇,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省、市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机关县级干部请假离开池州的,应当按照省市委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备制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申请表
申请人 |
部门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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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 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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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 事由 和依据 |
请假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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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 时间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共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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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室主要负责人审批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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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负责人 审批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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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 月 日 |
注:1.假期种类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等。请假期限和审批程序按机关请假休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请休假应当提前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因特殊情况无法提前申请的,应当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3.请假不超过3天的,申请表由相关委室留存备案;请假超过3天的,申请表送办公室人事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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