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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机关保留用车管理,保证机关工作需要,明确工作职责,结合市人大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使用
1.机关确需用车,由申请人凭有关文件或批示等,向行政科提出办理,再由行政科负责向市公务用车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提出申请,通过调度使用,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统一协调。
2.机关保留的平台车辆不能满足机关公务出行需要时,由行政科在中标的社会化租赁公司申请用车;
3.常委会领导及机关工作用车在申请同意使用后,由行政科做好派车记录,确保车辆有效使用。
4.在优先保障常委会领导工作用车情况下,其他工作用车原则上先通知先安排,倡导同向并车,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5.主城区公务活动,按市统一规定,一般不派车。
二、车辆管理与维修
1.机关所有保留用车,须建立单车综合台帐。详细记录派车行驶台次、里程、安全维修技术档案、油耗量、行车必需品等。行政科每月统计核实后报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副主任,并每年度张榜公布。
2. 驾驶员应做好出车前、途中和回车后的检查、保养和车辆清洁工作;晚上和节假日,机关所有保留车辆必须进入单位定点停放的停车场所,原则上严禁带车回家,确保车辆安全。
3.所有保留车辆严禁关闭车载终端设备,终端设备故障或执行任务需要关闭的,须提前备案;驾驶员须按规范操作app软件。
4.车辆维修必须在市财政局指定的或办公室指定的定点维修部进行修理,车辆维修前驾驶员须向行政科申请,并填写”车辆维修通知单”,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维修,维修费在3000元以内的由分管副主任批准,在3000元以上的报市行管局审批;本地定点维修站无法维修的,由行政科审定报办公室领导审批,获准后方可到外地维修,维修完毕由行政科和驾驶员共同按照修理清单对照修理项目定额和所拆换的零部件,逐项核对无误,共同签字后,方可结帐。车辆需要大修的,先须报秘书长、室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按有关程序进行。
5.督促修理厂家对车辆所修项目按规定提供保修期服务。对保修期内发生的重复修理项目,驾驶员应要求原修理厂按承诺及时修复。
6.车辆用油、行车必需品等由行政科安排统一购买,驾驶员领用,擅自购买一律不准报销。车辆在市区内加油,由行政科开出加油单在指定的加油站加油,每次开出的加油单不得超过该车的储油量的五分之四。市区外途中加油的费用单据,须经随行人员签字证明,行政科签字后核报。单车用油实行百公里定额用油考核制度。
三、驾驶员职责
1.牢固树立服务思想,强化职业道德,端正服务态度,保持热情周到、任劳任怨、恪尽职守、文明礼貌的工作作风,树立保密意识,开车时领导谈话内容,驾驶员应做到不打听、不议论、不外传。
2.服从派车调度,安全、及时、准确地完成出车任务。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晚上出车较晚的除外),不出车须在统一安排的办公室上班。因病因事请假,按考勤制度执行。
3.努力学习业务知识,牢固树立安全行驶意识,提高技术水平,爱护车辆,做到勤擦洗勤保养、有故障及时排除。
四、其他
1.驾驶员应自觉增强安全行车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严格遵守池车改办〔2016〕11号《关于印发<池州市市直机关保留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池发〔2013〕1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2.严禁酒后开车和疲劳驾驶,严禁超速违章行驶,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经济损失均由个人承担,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3.行车发生事故,驾驶员必须及时向行政科和办公室汇报,隐瞒不报者,一切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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